(2017)云010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新萍赵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新萍,赵昆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052号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国际友联9楼。法定代表人:冷波,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新萍,女,汉族。被告:赵昆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萍、赵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琳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