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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卫华与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华,王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686号原告:刘卫华,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利,漯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明,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刘卫华诉被告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卫华于2017年4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卫华承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冀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