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廖诚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刑初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诚,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宁都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萍煌,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诚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某、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诚及其辩护人王萍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诚与被害人苏某1于2011年开始同居,2014年生育一子,二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起,被告人廖诚失业在家,其与苏某1常因此发生口角。同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廖诚与苏某1又因上述琐事在丰某区田庵花某5栋601室C房租房内发生口角。被告人廖诚在争吵中将苏某1按倒在床上,双手掐苏某1的脖子,致苏某1失去知觉才松手。被告人廖诚在发现苏某1没有呼吸后,从苏某1支付宝账户转走人民币6300元,带走苏某1的Iphone6S手机、银行卡等物,后将房门反锁逃离现场。2016年8月9日11时许,被害人苏某1的尸体在上述租房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1系颈部被扼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廖诚到泉州市公安局丰某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检验鉴定书、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诚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诚属于激情杀人,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廖诚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诚与被害人苏某1(殁年23岁)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于2011年开始同居,2014年生育一子。2016年6月起,被告人廖诚失业在家且无经济收入,苏某1常因此与其发生口角。同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廖诚与苏某1在丰某区田庵花某5栋601室C房租房内又因上述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廖诚在争吵中将苏某1按倒在床上,双手掐苏某1的脖子,致苏某1失去知觉不能动弹后才逃离现场。同月9日11时许,被害人苏某1的尸体在上述租房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1系颈部被扼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同月10日,被告人廖诚到泉州市公安局丰某分局刑侦大队投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苏某1的家属苏某2、林某、廖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廖诚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63822.6元。后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廖诚的家属支付苏某2、林某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苏某2、林某对廖诚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7日下午15时许,其堂弟廖诚到公司还了之前向其借的500元。8日凌晨2时许,廖诚的父亲打电话给其说廖诚可能出事了。其赶紧拨打廖诚的电话,但一直关机。同月9日上午8时许,其与廖诚的同学一同到田庵花某5栋601室C房的租房查看,但敲门均没人回应。其二人报警,警察来到现场,打开门后,发现廖诚的女友苏某1躺在床上,身上盖一件毯子,经法医确认已经死亡。后廖诚通过微信给其发信息,称他做了一件无法弥补的错事。其并证实,苏某1是廖诚的女友,二人还没结婚,但是已经有一个2岁的小孩。案发前,廖诚有三、四个月没上班了。经其辨认,确认被告人廖诚及被害人苏某1。2、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7日晚21时许,其同学廖诚发信息给其称对不起其,之后其就联系不上廖诚和廖的妻子苏某1。8月9日,其还找不到廖城和苏某1,就到他们租住的田安花某5号楼601室C房敲门但没人应,其就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房东叫一个开锁的师傅把房门打开,其看到一女子身上盖着毯子,脚露在外面,手已经发黑,大概可以认出该女子就是苏某1。3、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7日,其公司同事苏某1没来上班,至同月9日上午9时许,苏某1还没来上班。其就与公司另一主管到田庵花某5号楼601C苏某1的住处查看,但敲门无人应答。后其与苏某1的父亲联系,并一同到苏某1的租房,找了开锁公司的人开门。苏某1的父亲进去看了一下,整个人都软掉了,说苏某1死在里面了。其并证实,苏某1曾向其抱怨说她男友不找工作,有点好吃懒做。经其辨认,确认被害人苏某1。4、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8日上午11时许,其女儿苏某1的公司老板张某1打电话给其说苏某1没去公司上班,其就打电话给苏某1和苏的丈夫廖诚,但均未接通。次日上午其就与亲戚林明华到泉州,同张某1一起到苏某1和廖诚位于丰某区田庵花某5栋601室C房的租房,看到警察、房东、廖诚的堂哥还有一个廖诚的朋友已经在上述租房门口了。后开锁师傅过来开锁,其进入房间看到床上有一个人的双脚露了出来,身体和头部都盖着被子,房间地板上有碎玻璃。其身子一下子就软了下来,警察说不能破坏现场,林明华就将其拖出房间。5、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9日凌晨其接到其儿子廖诚发来的短信,从短信内容得知应该是廖诚与他妻子苏某1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其立即拨打苏某1、廖诚的电话,但都关机了。当天上午,其听其侄子廖某1说发现苏某1死在租房的床上,廖诚不知去向。其准备到泉州,却接到廖诚的电话,说他已经到了广东揭阳其住处,其赶回住处后带着廖诚到泉州投案。其并证实,廖诚与苏某1有办过婚宴,但还没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已经育有一个三岁左右的儿子。廖诚跟其说他这几个月都没找到工作,苏某1经常跟他吵架,他一气之下就把苏某1掐死在租房。6、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9日中午11时许,其接到田安花某5号楼六楼的房东的电话,让其过去开锁。其到达现场后,警察也在门口等,其用专用工具把锁打开,进门后看到一个人躺在床上,盖着被子,膝盖以下裸露在外,具体发生什么事情其不清楚。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份开始租住在泉州市丰泽区,C房住着一男一女,同年7月份才搬来的。8月7日晚之后,其就再没看到601室C房的男租客。8、证人汪某的证言、房产租赁合同,证实泉州市丰泽区田庵花苑5幢601室是其姑姑汪乌缎的房子,其帮忙管理该房子,并于2016年7月将该房子租给苏某1。同年8月9日上午9时许,其听其父亲说一女子死在该房间床上。9、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许,一青年男子到其位于泉州市的“景达指定专营店”,以85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部玫瑰金的苹果6s手机,那男子说手机是捡来的。其要求那男子出示身份证并拍照,身份证上写的姓名是廖诚,身份证号,住址江西省赣州宁都县蔡江乡蔡江村新屋组。经其辨认,确认卖其手机的男子即为被告人廖诚。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1、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廖诚辨认,确认丰某区田庵花园5号楼601套房C房间即为作案地点。12、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廖诚案发后到田庵花某楼下民生银行ATM取款的情况。13、银行交易清单,证实被告人廖诚的农业银行卡于2016年8月7日通过支付宝转入6100元,后被转走2100元,取现金4000元。14、网吧上网记录单、入住押金凭证,证实被告人廖诚案发后于2016年8月7日16时14分至8月8日3时53分在丰泽区东美小区美桐街100号的丰某“万荣欢乐园网吧”上网,8月8日4时许入住金帝花园对面泊捷大厦。15、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廖诚案发后与其堂哥廖某1的联系情况以及被害人苏某1案发前与其同事张某1通过微信联系的情况。1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苏某1眼周围皮肤散在点状瘀斑,双侧球、睑结膜散在点状出血,心脏被膜下点状出血,体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不凝等窒息征象,分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且颈部有片状皮肤擦伤、挫伤,结合现场勘查及案情分析,扼压颈部可以形成。17、人身检查笔录、疾病就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廖诚左前臂远端以远毁损离断、下颌部、颈部皮裂伤。18、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工作说明,证实被害人苏某1右手食指指甲、左手拇指指甲中检出DNA,为廖诚所留;右手中指指甲、左手无名指指甲、左手小指指甲中检出混合DNA,不排除来源于苏某1、廖诚。19、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廖诚在其父亲廖某2的陪同下到泉州市公安局丰某分局刑侦大队投案。20、户籍证明、户口簿,证明被告人廖诚及被害人苏某1的身份情况。21、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廖诚的家属支付苏某2、林某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苏某2、林某对廖诚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2、被告人廖诚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起与苏某1同居,2014年生育一子。2016年6月起,其因为待业在家没有收入,苏某1整天念叨其。7月份矛盾升级,苏某1经常骂其,还说要跟其分手。8月7日中午12时许,其与苏某1在里,苏某1又因为其没工作的事情与其吵架,还骂其是窝囊废,让其滚出去。其很生气,就把她按倒在床上,双手掐住她的脖子。苏某1激烈反抗,用手抓其脖子和双手。其头脑一片空白,掐了几分钟,直至苏某1没了动静。其很害怕,就找了一件毯子将苏某1的身子盖起来。之后其把苏某1的手机、银行卡及钱包里的几十元零钱都拿走,并将她支付宝账户的6100元转到其支付宝上,转了200元到其手机上充了游戏Q币,并提现4000元到其农行卡上,再到田庵花某楼下的民生银行ATM取款4000元,通过微信转了1100元给其老乡廖东发,1000元给廖三宝,拿500元现金还给其堂哥廖某1,后还将苏某1的手机拿到商品街以850元的价格卖掉。次日,其坐车到广东想看望其父母及儿子,因为害怕被抓,其就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全部扔掉,然后到一家足浴店睡觉。第二天下午,其父亲带其从广东揭西坐车到泉州投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廖诚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廖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至2031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仲谋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