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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左某与周某1,周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216号原告:左某,女,194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1,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2,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3,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4,女,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某5,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左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左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小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