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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1656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430785973(1-1)。法定代表人: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58号商铺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504299。法定代表人:吴昌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公司)与被告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移动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严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移动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差额9664.8元及逾期利息1631.74元(按银行贷款利率6%,自2014年5月4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暂合计为1129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小区宽带接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12条约定工程款支付为单项工程完工后两周内付至对应单项工程合同额70%,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将余款付清。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完工验收、结算等权利义务。工程完工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发票金额支付工程款39790.8元。后经安徽新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定案金额为30126元,被告予以盖章认可。审计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多付的工程款,但被告均予以推诿,至今未能退还。安通公司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审定表不能代表工程最终审定时间,其次原告欠付被告部分工程尾款,被告多次提出抵扣,原告不同意,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讼费也不应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安通公司承认移动通信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移动通信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移动通信公司诉请安通公司应退还超出审计部分的工程款9664.8元,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移动公司在2016年11月23日,委托律师向安通公司发送《律师函》,已明确表达了要求安通公司退还包括本案工程在内的多付工程款及工程余料。安通公司在2016年11月28日已收到《律师函》,在移动公司催告后仍未按要求还款,故移动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安通公司收函三日后即2016年12月2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安通公司以与移动公司互负债务为由拒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款966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