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淑玲与潘权、潘明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玲,潘权,潘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851号原告:王淑玲,女,194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双岗镇长青村新建屯。被告:潘权,男,年龄不详,住通榆县双岗镇长青村新建屯。被告:潘明,男,年龄不详,住通榆县双岗镇长青村新建屯。本院在审理王淑玲与潘权、潘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