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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淑玲与潘权、潘明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玲,潘权,潘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851号原告:王淑玲,女,194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双岗镇长青村新建屯。被告:潘权,男,年龄不详,住通榆县双岗镇长青村新建屯。被告:潘明,男,年龄不详,住通榆县双岗镇长青村新建屯。本院在审理王淑玲与潘权、潘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