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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某3、许某1、许某2、许标良、李细花与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小学、周兵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3,许某1,许某2,许标良,李细花,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小学,周兵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3,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许某1,女,2004年3月24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址同上,系许某3之女。法定代理人许某3,系许某1之父。申请执行人许某2,女,2004年3月24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址同上,系许某3之女。法定代理人许某3,系许某2之父。申请执行人许标良,男,1940年6月24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址同上,系许某3之父。申请执行人李细花,女,1946年9月20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址同上,系许某3之母。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小学,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南路肖家洞路。法定代表人郭哲春,系该学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兵传,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本院在执行许某3、许某1、许某2、许标良、李细花与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小学、周兵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