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6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汉财、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居民委员会大墩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汉财,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居民委员会大墩村民小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汉财,男,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居民委员会大墩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公园*号红岗居民委员会内。负责人:冯国耀,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郭汉财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居民委员会大墩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墩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汉财申请再审称:租赁期满后,郭汉财不同意租金由6元每平方米升到10元每平方米,郭汉财最多同意8元每平方米,所以没有签订续租合同就搬走了。郭汉财没有占用房屋,法院却判决郭汉财支付一年来的租金,这样的判决不负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审查,郭汉财将案涉房屋锁住,没有交出案涉房屋的钥匙。郭汉财认为门锁是其购买的,没理由把钥匙交给大墩小组。一审、二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其支付案涉房屋占用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汉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