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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昌桃与湖南湘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桃,湖南湘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赵昌桃。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达。申请执行人赵昌桃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赵昌桃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02执4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