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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凡伟申请执行左世平、邓金华、刘光发、赵开军、梁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伟,左世平,邓金华,刘光发,赵开军,梁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凡伟被执行人左世平被执行人邓金华被执行人刘光发被执行人赵开军被执行人梁连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7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左世平、邓金华、刘光发、赵开军、梁连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左世平、邓金华、刘光发、赵开军、梁连辉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22809元(执行费60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