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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姚仲和、罗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姚仲和,罗英姿,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7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南大路5号。主要负责人:蔡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炎,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仲和,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罗英姿,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姚仲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发妹,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朝发,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宝珠,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以下简称罗源邮蓄银行)与被告姚仲和、罗英姿、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邮蓄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仲和、罗英姿、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邮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姚仲和、罗英姿偿还借款本金49538.65元、利息6048.15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以49538.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954%计算);2.姚仲和、罗英姿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罗源邮蓄银行与姚仲和、罗英姿、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借款人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向罗源邮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罗源邮蓄银行与姚仲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罗源邮蓄银行向姚仲和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姚仲和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2016年6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姚仲和仅归还部分借款,未能依约还本付息。该笔借款发生在姚仲和与罗英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仲和、罗英姿、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罗源邮蓄银行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能够支持其所诉事实和理由,据此确认罗源邮蓄银行所诉属实。本院认为,罗源邮蓄银行与姚仲和、罗英姿、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姚仲和取得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妻罗英姿在贷款合同上签名,表明对姚仲和贷款的认可,该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对姚仲和的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罗源邮蓄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姚仲和、罗英姿、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姚仲和、罗英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借款本金49538.65元、利息6048.15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49538.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954%计算);二、姚仲和、罗英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姚仲莺、陈发妹、陈朝发、陈宝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计61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梦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