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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芬与被告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芬,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78号原告:王淑芬,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陶运福,职务不详。原告王淑芬与被告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淑芬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王淑芬负担。审判员  杨家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