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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萨仁其木格与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仁其木格,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7020号原告(反诉被告):萨仁其木格,阿拉善左旗蒙古族第二幼儿园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萨如拉,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651663-3。法定代表人付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萨仁其木格诉被告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萨仁其木格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萨仁其木格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诉诉讼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萨仁其木格已预交),由原告萨仁其木格负担;反诉诉讼费2280元(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内蒙古新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