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树龙与被告钱山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龙,钱山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585号原告:田树龙,男,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钱山鹰,男,住虎林市。原告田树龙与被告钱山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树龙、被告钱山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转包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对方无理认为合同无效因此拒绝履行合同,拒不将该承包土地交付原告经营管理种植,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钱山鹰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属实,收到田树龙承包费400000元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钱山鹰与田树龙签订一份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钱山鹰将自有位于虎林市大王家村15公里处80亩水田转包给田树龙,其中在帐面积有40亩。改合同经虎林市虎头镇大王家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该地四至为:东至崔进风地、西至史义福地、南至小树林、北至排水沟。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40000元,合计:400000元。田树龙于2017年1月1日签订转包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将承包费400000元给付钱山鹰,钱山鹰为田树龙出具了收条一份。其后钱山鹰找到田树龙,要求田树龙再多给付一些承包费,田树龙没有同意给付,钱山鹰以该理由拒绝履行合同。2017年4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本院认为,钱山鹰与田树龙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其实质是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虎林市虎头镇大王家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该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综上所述,田树龙请求依法确认钱山鹰与田树龙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钱山鹰与田树龙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钱山鹰负担,此款田树龙行已预付,钱山鹰在本判决生效时将应负担的数额给付田树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明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