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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光伟与王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伟,王杰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956号原告:黄光伟,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王杰美,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黄光伟与被告王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光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光伟负担。审 判 员 熊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