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光伟与王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伟,王杰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956号原告:黄光伟,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王杰美,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黄光伟与被告王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光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光伟负担。审 判 员 熊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