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书琴、刘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书琴,刘振兴,张满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95号申请人:刘书琴,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永年县。被申请人:刘振兴,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邯郸县。被申请人:张满意,住邯郸县。申请人刘书琴与被申请人刘振兴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振兴驾驶的所有人张满意的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