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国钧、谭中贵与廖中啟、廖中其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钧,谭中贵,廖中啟,廖中其,廖中良,廖中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167号原告:刘国钧,男,194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谭中贵,女,1943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胡德全(二原告女婿),男,1968年3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特别授权。被告:廖中啟,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廖中其,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廖中良,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廖中洪,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钧、谭中贵与被告廖中啟,廖中其,廖中洪,廖中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钧、谭中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均、谭中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钧、谭中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钧、谭中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