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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升亮与潘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升亮,潘汝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519号原告:丁升亮,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潘汝法,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丁升亮诉被告潘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8500元并支付利息2002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赖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汝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9日,被告潘汝法向原告借款38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月利率2%。嗣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汝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升亮借款38500元,并支付利息2002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1月18日止,此后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潘汝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海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