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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莉莉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莉莉,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莉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20时许,在被告人李莉莉租住的长春市宽城区华亨名城9栋7门322室内,民警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0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15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莉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收,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李莉莉供述,理化检验鉴定书,辩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莉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莉莉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且李莉莉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莉莉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人员,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莉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繁茂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人民陪审员  赵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