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闫鑫与刘浩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鑫,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5号申请执行人:闫鑫,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1单元2205室。被执行人:刘浩男,女,199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师范大学宿舍。申请执行人闫鑫与被执行人刘浩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永泽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藤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