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钟芳财与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芳财,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钟芳财。被执行人: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家旻。我院受理的钟芳财诉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钟芳财于2013年5月8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监字第9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