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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钟芳财与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芳财,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钟芳财。被执行人: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家旻。我院受理的钟芳财诉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钟芳财于2013年5月8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监字第9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昆明兴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家旻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