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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卢洪与刘国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刘国育,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101号原告:卢洪,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国育,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5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4279633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康(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原告卢洪与刘国育、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依法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刘德忠负担。审判员  温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邬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