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庆刚、张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刚,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刚。被执行人张月。王庆刚申请执行张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庆刚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78428.1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1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月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