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曲子花与孟繁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子花,孟繁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93号原告:曲子花,女,193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孟家滩社区1110号、委托代理人:周兆刚,男,青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繁强,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号。原告曲子花与被告孟繁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年4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子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