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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裁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南溪、刘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南溪,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裁137-1号申请执行人何南溪,男,1991年11月21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刘振,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执行何南溪与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系刘振所有。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振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