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建军、张晓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军,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78号申请人:张建军,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张晓红,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张建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8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2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