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吴茂林、李云诚与赵晓勇、徐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林,李云诚,赵晓勇,徐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吴茂林,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李云诚,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赵晓勇,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徐国军,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吴茂林、李云诚与赵晓勇、徐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