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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秀平、刘清领等与张进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平,刘清领,张进彪,王付全,李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08号原告胡秀平,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清领,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彪,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付全,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金峰,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平、刘清领诉被告张进彪、王付全、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平、刘清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进彪、王付全、李金峰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胡秀平、刘清领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秀平、刘清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进彪、王付全、李金峰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名下位于虞城县商铺房产证号为【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