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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咸阳彩虹电子网版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诠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彩虹电子网版有限公司,东莞市诠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彩虹电子网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1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5520703-4。法定代表人魏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诠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部工业园(常平)第二工业园(沙湖口)。法定代表人郑吉燕。咸阳彩虹电子网版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诠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东莞市诠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咸阳彩虹电子网版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货款278185.28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案件���理费6779元,由被告东莞市诠端精密器件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2月28日利息为55060元。本案执行费3655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12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