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熊菊梅、滑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菊梅,滑夏,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熊菊梅,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滑夏,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村。被执行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县城东环路西侧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自超。被执行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钢。本院在执行熊菊梅诉滑夏、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有以下商标:1、商标名称:甄的,注册号:18226139;2、商标名称:醇品庄园ALCOHOLPRODUCTSMANOR,注册号:14532660;3、商标名称:悦心思,注册号:14532661;4、商标名称:艾美琳,注册号:13396881;5、商标名称:爱美琳,注册号:13396883;6、商标名称:木伦河MULUNRIVER,注册号:10102226;7、商标名称:木伦河,注册号:8626587;8、商标名称:木伦河,注册号:8626608;9、商标名称:木伦河,注册号:862640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查封:1、商标名称:甄的,注册号:18226139;2、商标名称:醇品庄园ALCOHOLPRODUCTSMANOR,注册号:14532660;3、商标名称:悦心思,注册号:14532661;4、商标名称:艾美琳,注册号:13396881;5、商标名称:爱美琳,注册号:13396883;6、商标名称:木伦河MULUNRIVER,注册号:10102226;7、商标名称:木伦河,注册号:8626587;8、商标名称:木伦河,注册号:8626608;9、商标名称:木伦河,注册号:8626401;二、禁止被执行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其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责令被执行人滑夏、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