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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海、余新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海,余新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特12号申请人:余海,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余新民,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余海与被申请人余新民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余海不缴纳鉴定费,也不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海的行为表明,其不愿继续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余海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