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海、余新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海,余新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特12号申请人:余海,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余新民,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余海与被申请人余新民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余海不缴纳鉴定费,也不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海的行为表明,其不愿继续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余海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