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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7刑初15号公诉机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4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管窑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1月1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平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骄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怀贵、刘云国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1日,任某出资25000元、唐某某出资50000元、赵某某出资50000元、庞甲出资25000元、庞乙出资25000元、刘某出资25000元(六人均已判刑),共同经营平武县龙安镇报恩寺街碧玉轩茶楼。2015年11月下旬,任某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赌博游戏机,在任某等六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碧玉轩茶楼内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场,被告人张某某占30%股份,任某等六人按茶楼出资比例共同占70%股份。尔后被告人张某某提供7台(共35座)电子赌博游戏机,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在茶楼内进行装修,伪装设置摆设赌博游戏机的暗格并聘请高某某、陈某某、杨某、吴某群负责为参赌人员计分及收取赌资,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共有300余人前往参赌,违法所得共计40000元。2016年2月17日15时许,平武县公安局在对碧玉轩茶楼日常检查中,现场查获具有上下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电子赌博游戏机7台(共35座)、赌资5250元,挡获任某及6名参赌人员。经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查获的所有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功能完好可以独立操作,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游戏机。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在分得违法所得40000中的12000元后回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另查明,任某、唐某某、赵某某、庞甲、庞乙、刘某六人在(2016)川0727刑初31号案审理过程中,已共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016)川0727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史骄麒人民陪审员  陆怀贵人民陪审员  刘云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莎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