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兆山新星集团湖南兆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兆山新星集团湖南兆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3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兆山新星集团湖南兆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港码头。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黄文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牛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平。委托代理人:刘汉宝,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兆山新星集团湖南兆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星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麓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岳民初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004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兆山新星集团湖南兆星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1与上诉人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746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高 进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