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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43号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街。被告张某,女,1990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