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43号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街。被告张某,女,1990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