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文兵、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兵,潘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兵,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向东,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陈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文兵上诉称,虽然陈文兵户籍地是在平潭县××东××村东占384-1号,但其早在几年前就购买并已实际居住在福州市大名城,故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陈文兵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潘向东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潘向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文兵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户籍证明载明陈文兵住所地在平潭县××东××村东占384-1号,其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福州市,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陈文兵关于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