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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文兵、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兵,潘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兵,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向东,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陈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文兵上诉称,虽然陈文兵户籍地是在平潭县××东××村东占384-1号,但其早在几年前就购买并已实际居住在福州市大名城,故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陈文兵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潘向东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潘向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文兵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户籍证明载明陈文兵住所地在平潭县××东××村东占384-1号,其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福州市,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陈文兵关于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