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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雷与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543号原告:张雷,男。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李继明,系该联社理事长。原告张雷与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羽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00元,减半收取2,380.0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冯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