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玉麟、郑玉金等与郑瑞容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麟,郑玉金,郑瑞容,郑妹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民初4770号原告:郑玉麟,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郑玉金,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铃,福建图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瑞容,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妹妹,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郑玉麟、郑玉金与被告郑瑞容、郑妹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玉麟、原告郑玉麟、郑玉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瑞容、郑妹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玉麟、郑玉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坐落于福安市××镇××街××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政房字第赛××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号:93国用安政土字第赛××号)由郑玉麟、郑玉金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事实和理由:郑成宝系郑松梅、郑松福之父,于1999年5月20日仙逝。2010年5月16日,郑松梅、郑松福对郑成宝的遗产进行分割,其中坐落于福安市××镇××街××十五间房产归郑松梅所有。郑松梅系郑玉麟、郑玉金、郑瑞容、郑妹妹之父,不幸于2010年6月30日病故。郑玉麟、郑玉金、郑瑞容、郑妹妹之母陈幼现已于1991年7月10日病故。2016年8月9日,郑玉麟、郑玉金、郑瑞容、郑妹妹对郑松梅之遗产继承经充分协商订立协议书,郑瑞容、郑妹妹自愿放弃对郑松梅遗产之继承,坐落于福安市××镇××街××房产由郑玉麟、郑玉金各按二分之一份额继承。郑瑞容、郑妹妹辩称,对郑玉麟、郑玉金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成宝于1902年9月26日出生,于1999年5月20日死亡。郑成宝配偶吴英云于1902年3月6日出生,于1942年3月6日死亡。郑成宝与吴英云于1927年9月8日生育长子郑松梅,于1941年12月15日生育次子郑松福。郑松梅于2010年6月30日死亡。郑松梅配偶陈幼现于1932年1月2日出生,于1991年7月10日死亡。郑松梅与陈幼现于1951年11月27日生育长子郑玉麟,于1958年3月29日生育长女郑瑞容,于1962年6月24日生育次女郑妹妹,于1967年7月29日生育次子郑玉金。郑成宝名下有一栋房产坐落于福安市××镇××街××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政房字第赛××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号:93国用安政土字第赛××号),建筑面积187.9平方米,层数3层,间数15间。2010年5月16日,郑成宝之子郑松梅与郑松福签订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对郑成宝的遗产进行抓阄继承。2016年10月21日,经向郑松福询问,郑松福陈述确有签订上述《遗产继承协议书》,并确认放弃对登记在郑成宝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镇××街××房产的继承权利。2016年8月9日,郑玉麟、郑玉金与郑瑞容、郑妹妹签订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郑瑞容、郑妹妹自愿放弃对坐落于福安市××镇××街××房产的继承权利,郑玉麟、郑玉金共同继承坐落于福安市××镇××街××房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上述事实,有郑玉麟、郑玉金提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郑成宝系坐落于福安市××镇××街××房产的登记所有人,郑成宝死亡时,上述房产属于郑成宝的个人遗产并开始继承。郑松梅、郑松福系郑成宝之子,作为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郑松梅、郑松福对郑成宝的遗产自愿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郑松福亦确认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利,故上述房产由郑松梅依法继承。郑松梅死亡后,上述房产作为郑松梅的遗产亦开始继承。郑玉麟、郑玉金、郑瑞容、郑妹妹作为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现郑瑞容、郑妹妹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利,系郑瑞容、郑妹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可予确认。故上述房产由郑玉麟、郑玉金依法继承。现郑玉麟、郑玉金自愿主张对上述房产按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进行按份共有,系郑玉麟、郑玉金系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郑玉麟、郑玉金依继承对登记在郑成宝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镇××街××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政房字第赛××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号:93国用安政土字第赛××号)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共有权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玉麟、郑玉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少金审 判 员 郑宝龙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