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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蓝田县普化镇景靳村第二村民小组与靳国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普化镇景靳村第二村民小组,靳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普化镇景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靳答红,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靳国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普化镇景靳村第二村民小组与靳国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将房屋租金执行到位后,经现场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租赁的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