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崔殿山与李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殿山,李雷,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7829号原告:崔殿山,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雷,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韩东银,经理。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春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殿山与被告李雷、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殿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被告李雷、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被告太平财保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殿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748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15时18分许,崔殿山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刁镇曹庄村路口时,与顺行向右转弯的李雷驾驶的鲁ASQ8**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殿山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殿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李雷辩称,发生事故属实,同意依法赔偿。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李雷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我公司,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太平财保济南公司辩称,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赔的情形下,同意在保险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7日15时18分许,崔殿山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刁镇曹庄村路口时,与顺行向右转弯的李雷驾驶的鲁ASQ8**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殿山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殿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崔殿山在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左桡骨骨折等,共花费医疗费37075.72元。上述事实,有崔殿山提供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各1份为证。各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16年11月21日,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殿山因交通事故致伤,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10级伤残,左尺桡骨骨折遗留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10级伤残。该伤误期为伤后180天日,护理期为伤后9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营养期为伤后60日。崔殿山支付鉴定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崔殿山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为证。太平财保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后又撤回鉴定申请。经审查,崔殿山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3、崔殿山主张其所承包土地已经参加土地流转转包给他人,现已没有承包地,平时以打工为生,要求按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5555.6元(180天×86.42元),并提供村委会证明1份、土地流转合同1份为证。太平财保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90天。经审查,崔殿山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其误工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崔殿山主张由其妹妹崔金兰、崔新美进行护理,护理人员均在外打工,崔殿山主张护理费为9074.1元(15天×2人×86.42元+75天×86.42元),并提供护理人员身份证2份为证。太平财保济南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护理人员身份为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45天。经审查,崔殿山护理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崔殿山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天),各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6、崔殿山主张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各被告对此有异议,要求按30元标准计算30天。经审查,崔殿山营养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崔殿山主张交通费500元,各被告要求由法院酌定。经审查,根据崔殿山之住址及住院治疗、鉴定情况,其交通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8、崔殿山主张按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5708元(31545元×20年×12%),各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经审查,章丘市已经取消户口性质划分,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常住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且崔殿山以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其残疾赔偿金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9、崔殿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各被告对此不同意赔偿。经审查,崔殿山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两处残疾,必然给其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但因交通事故属于过失造成,并且崔殿山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数额过高。根据本案案情,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10、鲁ASQ8**轻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系李雷,该车挂靠在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在太平财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险。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崔殿山与李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殿山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公安部门认定的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本院确定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3,即崔殿山承担70%,李雷承担30%。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车辆在太平财保济南公司投保,太平财保济南公司应当在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崔殿山要求各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崔殿山的损失如下:医疗费3707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5555.6元、护理费9074.1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57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43663.42元。太平财保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崔殿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1万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1837.7元。崔殿山剩余损失31825.72元,由太平财保济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9547.72元(31825.72×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崔殿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837.7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崔殿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9547.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李雷、章丘市安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忠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