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逯飞、武玉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飞,武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逯飞,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武玉平,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逯飞与被执行人武玉平承揽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且申请执行人逯飞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2民初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