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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戴洪君与被告占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洪君,占长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826号原告:戴洪君,1951年8月13日生,户籍地在宜兴市,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长河,1969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戴洪君与被告占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戴洪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戴洪君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4034元,由原告戴洪君负担。审判员 祝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颖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