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洪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洪明建,厦门市进步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泉、田振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明建,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挺、张鑫,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进步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B1F-030。法定代表人:洪俊钦。上诉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明建、厦门市进步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民事实体审理阶段的司法措施,在尚无确定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无权组织司法鉴定。在管辖权异议处理阶段,本应由当事人各方自证的行为,原审法院却先行介入实体审查,其做法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2、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进步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是金融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洪明建将其强行列为被告,明显是“硬拉被告争管辖”的不当诉讼行为。3、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经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提交了消费贷款合约书。根据消费贷款合约书管辖权条款的约定,因贷款合约书发生纠纷的,各方应提交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进行形式审查,该合约书第1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交由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管辖权约定应为有效约定。洪明建在原审中主张该合约书中的签名非自已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问题,可在实体审理中处理。本案应由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1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