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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灿卫、刘嘉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灿卫,刘嘉佳,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灿卫,刘嘉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4-1号原告: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枣园市场南。法定代表人:许引胜。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男,满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特别授权。被告:刘灿卫,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刘嘉佳,女,汉族,2002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灿卫、刘嘉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引胜义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澈沦审 判 员 :侯宗宇人民陪审员 :李大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