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凯、吴兴敏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凯,吴兴敏,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1932号申请人石凯,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居民。申请人吴兴敏,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系居民。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光。申请人石凯、吴兴敏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韩佳彤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