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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新、苗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新,苗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职务该单位清资员。被执行人:王洪新,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苗凤英,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洪新、苗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督第28号支付令,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740.52元、诉讼费523元、执行费105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王洪新、苗凤英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督第28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