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晓宇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晓宇,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克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孙晓宇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克东县克宝公路宝泉镇针织厂路口南31米处时,在路面有冰雪的道路超速行驶,对前方道路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会车时没有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方某某撞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方某某系生前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晓宇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晓宇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晓宇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孙晓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孙晓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孙晓宇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克东县克宝公路宝泉镇针织厂路口南31米处时,在有冰雪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对前方道路瞭望不周,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会车时没有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方某某撞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方某某系生前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晓宇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孙晓宇于2016年1月24日拨打电话报警,同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证实被告人孙晓宇的自然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方某某的基本信息情况。2.报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晓宇的到案情况。3.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案情况。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晓宇肇事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5.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孙晓宇的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所有人、登记住所的情况。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案发后对孙晓宇提取血样的情况。7.责任认定分析会记录、克公交认字[2016]第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晓宇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无事故责任。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住院诊断书、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住院患者费用一览表,证实肇事后对伤者方某某的抢救情况及案发后被告人孙晓宇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的交保险情况。10.返还物品凭证,证实肇事车辆已返还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方某某妻子,2016年1月24日7时许给方某某打电话,当时方某某没有接电话,是肇事司机接的电话让其到医院,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25日1时死亡的情况。2.证人方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4日早上7时许,邻居宋某某给其打电话告知其父亲被车撞了,后其和继母刘某某一起去医院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晓宇供述称,2016年1月24日早6时许,其开车从宝泉镇里出来由北向南行驶,到三岔口加油站北侧时和对面会车后发现一个人步行距离车能有4米左右,便踩刹车向左打舵躲这个人,然后也没躲过去,车的右前角把这个人撞上了。后打车将受伤的人送到克东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打电话报警的经过。(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118号检验意见:在31201601180001号检材孙晓宇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2.齐齐哈尔市克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克东)公(刑技)鉴(法病)[2016]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死者方某某系生前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3.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大华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安)B01044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琴岛牌重型厢式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灯光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规定要求。4.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痕)B01044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琴岛牌重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刮撞破损痕迹,符合与软体(人体)接触形成的痕迹特征。5.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大华司法鉴定中心【2016】交鉴字(速)B01044号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琴岛牌重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58.75km/h。(五)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晓宇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孙晓宇系自首。被告人孙晓宇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晓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丽敏人民陪审员 XX星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泽青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