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时传保撤销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红劳仲不予受理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3行初6号起诉人时传保,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北兴农垦社区C区。2017年4月1日,起诉人时传保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红劳仲(不)字(2011)第1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判令第三人黑龙江省北兴农场为起诉人连续计算工龄;赔偿因不予受理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首先,红劳仲(不)字(2011)第1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由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委员会与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起诉人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起诉人时传保请求撤销由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红劳仲(不)字(2011)第1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时传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孙宝林审判员 王艳艳审判员 司清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兴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