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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爱新、黄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新,黄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爱新,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志华,男,1971年1月25日出,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谢爱新与黄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谢爱新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黄志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谢爱新的债权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