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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管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管小建,管小文,管小强,肖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10号。负责人王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管小建,男。被执行人:管小文,男。被执行人:管小强,男。被执行人:肖文根,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管小强,管小建,肖文根,管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管小强,管小建,肖文根,管小文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管小强、管小建、肖文根、管小文及其配偶的财产价值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