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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八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诸暨市八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52号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昉晓,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郦伟土,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被告:诸暨市八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益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八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动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51元,依法减半收取11225.5元,由原告浙XX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 萍 百度搜索“”